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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小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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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617号
  • 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小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小成;赵护令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617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先锋,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建朋,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郝小成,男。被告:赵护令,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郝小成、赵护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7元,减半收取1788.50元,由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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