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小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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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617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小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小成;赵护令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617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先锋,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辉,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建朋,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郝小成,男。被告:赵护令,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郝小成、赵护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7元,减半收取1788.50元,由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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