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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天庆、行唐县振飞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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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2331号
  • 案件名称

    锁天庆、行唐县振飞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行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锁天庆;行唐县振飞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2331号原告:锁天庆,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改山,石家庄市新乐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行唐县振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塔子庄路口北行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经理。原告锁天庆诉被告行唐县振飞运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锁天庆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锁天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天庆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素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胜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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