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金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东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02民初5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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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02民初5436号案件名称
信阳金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东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信阳金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东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02民初5436号原告信阳金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光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三福,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东玉。原告信阳金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东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信阳金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金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信阳金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志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符明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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