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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露、麻先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7民初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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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民初1862号
  • 案件名称

    王露、麻先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露;麻先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7民初1862号原告:王露,女,1998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麻先强,男,1996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露诉被告麻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麻先强已主动给原告王露偿还借款2600元,原告王露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露诉被告麻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露自愿承担。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石蕴书 记 员  田二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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