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露、麻先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7民初18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民初1862号案件名称
王露、麻先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露;麻先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7民初1862号原告:王露,女,1998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麻先强,男,1996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露诉被告麻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麻先强已主动给原告王露偿还借款2600元,原告王露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露诉被告麻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露自愿承担。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石蕴书 记 员 田二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