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根元、杨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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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72号案件名称
张根元、杨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根元;杨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张根元,男。被执行人:杨凯,男。申请执行人张根元与被执行人杨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凯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根元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根元人民币9346元,并承担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9421元。被执行人杨凯交纳了执行费50元,并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还款计划书:承诺自2021年7月起,每月20日之前还款1000元,于2021年11月20日前还清全部款项。现被执行人杨凯已履行2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根元领取了2000元,同意被执行人杨凯分期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6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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