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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葛明德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7财保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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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财保574号
  • 案件名称

    刘浩、葛明德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浩;葛明德;孟凡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财保574号申请人:刘浩,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葛明德,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孟凡真,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申请人葛明德、孟凡真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0.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二被申请人葛明德、孟凡真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0.5万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本案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刘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游项英书 记 员  闪向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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