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梅与重庆市万盛区益生精煤洗选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0民初9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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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0民初9114号案件名称
李德梅与重庆市万盛区益生精煤洗选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李德梅;重庆市万盛区益生精煤洗选厂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9114号 原告:李德梅,女,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娟,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万盛区益生精煤洗选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青年镇更古村黄水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500567161。投资人:陈余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国,男,汉族,1951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李德梅与被告重庆市万盛区益生精煤洗选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德梅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德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德梅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秦 雨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孙建航书 记 员 李 雪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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