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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清、史林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4民初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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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民初2535号
  • 案件名称

    陈清清、史林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清清;史林兴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4民初2535号原告:陈清清,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史林兴,男,199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原告陈清清与被告史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陈清清负担。审判员 贺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边婷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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