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清、史林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4民初2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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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民初2535号案件名称
陈清清、史林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清清;史林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4民初2535号原告:陈清清,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史林兴,男,199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原告陈清清与被告史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陈清清负担。审判员 贺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边婷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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