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浩男与朱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0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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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0768号案件名称
郑浩男与朱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郑浩男;朱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0768号原告:郑浩男,男,1990年8月28日生,瑶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被告:朱琦,男,1990年8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郑浩男与被告朱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郑浩男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浩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浩男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贤聪书记员 赵晓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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