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中周、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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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574号案件名称
郝中周、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郝中周;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宗科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574号原告:郝中周,男,1959年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21×××。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2304。法定代表人:章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党宗科,男,197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住陕西省扶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24×××。原告郝中周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宗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0日立案。原告郝中周于2021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郝中周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中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郝中周负担。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文新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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