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之恒、朱远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3民初24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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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3民初24526号案件名称
蓝之恒、朱远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蓝之恒;朱远宏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24526号原告:蓝之恒,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霞,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911089980。被告:朱远宏,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年鹤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小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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