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亚行、西安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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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258号案件名称
俱亚行、西安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俱亚行;西安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7258号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杨传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女,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毛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房。法定代表人:俱亚行,职务不详。被告:俱亚行,其余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天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俱亚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后539元由原告西安世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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