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与鲍慧湄,重庆鹏翔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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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559号案件名称
陈刚与鲍慧湄,重庆鹏翔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刚;鲍慧湄;重庆鹏翔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559号 原告陈刚,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许奥林,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慧湄,女,汉族,1965年11月02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鹏翔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73841U。法定代表人颜建雄。原告陈刚诉被告鲍慧湄、重庆鹏翔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刚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现原告陈刚以与被告鲍慧湄、重庆鹏翔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陈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陈刚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王安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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