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李智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611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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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6117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艳、李智勇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艳;李智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6117号之二原告张艳,女,汉族,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史天舒,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宗宇,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智勇,男,满族,1982年7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李霏雨,系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艳诉被告李智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颖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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