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检、刘安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6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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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65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检、刘安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检;刘安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655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检,男,199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执行人:刘安统,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户籍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检、刘安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20)苏0206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人王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刘安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王检、刘安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各大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7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检名下3个银行账户,于2021年5月27日、7月20日冻结了刘安统名下2个银行账户,上述冻结期限为均为1年,但未发现大额存款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阿里巴巴、京东等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的账户情况,于2021年4月21日冻结了刘安统名下4个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名下股票账户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名下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得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王检名下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刘安统名下有车牌号为赣C8××××的摩托车登记,该类型车辆暂不支持查封。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的公积金缴存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名下有公积金缴存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的对外投资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有对外投资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移送执行标的为13000元、执行到位0元,尚有13000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检、刘安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6刑初60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王检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刘安统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继续予以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舒秀琴审 判 员 荆 佩审 判 员 许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钦欢书 记 员 杨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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