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6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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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607号之一案件名称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区湘永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吕绍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洁,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以(2021)湘1103执26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洁名下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车站新村422号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0065XX号】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洁名下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车站新村422号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18)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0065X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伟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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