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美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久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陕0703民初3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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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3002号案件名称
陕西安美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久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陕西安美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久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陕0703民初3002号原告:陕西安美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风憬天下********。法定代理人:侯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久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鑫苑中心****iv>法定代理人:余绍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佳,该公司员工。原告陕西安美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久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18131.1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LPR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0日为1609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揽的汉中市东辰外国语学校金属屋面的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计价方式及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于2019年9月8日施工完毕。同年9月20日,原被告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款共计960000元,至结算之日,工程款尚有540000元未付。此后,被告又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至今仍欠付工程款218131.1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自愿于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18131.15元;二、如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被告应自2019年9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并将原告陕西安美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813元,减半收取2407元,陕西安美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广仁人民陪审员 陈 珺人民陪审员 熊莲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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