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文华、刘静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2民初2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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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民初2989号案件名称
韩文华、刘静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韩文华;刘静玲;于新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2民初2989号原告:韩文华,女,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被告:刘静玲,女,汉族,住辽阳县。被告:于新斌,男,汉族,住辽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华诉被告刘静玲、于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华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韩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文华负担,退回原告韩文华525元。审判长 刘彦超审判员 罗 丹审判员 陈 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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