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共启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佳鑫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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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780号案件名称
上海共启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佳鑫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共启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佳鑫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780号原告:上海共启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韩连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镇江市佳鑫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刘昕澎。原告上海共启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佳鑫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共启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共启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审 判 员 郑 磊法官助理 高 岩书 记 员 刘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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