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佳琦、柳丽嫒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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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156号案件名称
栾佳琦、柳丽嫒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栾佳琦;柳丽嫒;丹东市龙凤肉鸡专业合作社;李传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156号原告:栾佳琦,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丽嫒,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满族,丹东市龙凤肉鸡专业合作社员工,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丹东市龙凤肉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陡水村六组。负责人:董树德。第三人:李传安,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原告栾佳琦诉被告柳丽嫒、丹东市龙凤肉鸡专业合作社、第三人李传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佳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佳琦承担。审判员 刘代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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