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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佳琦、柳丽嫒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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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156号
  • 案件名称

    栾佳琦、柳丽嫒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栾佳琦;柳丽嫒;丹东市龙凤肉鸡专业合作社;李传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156号原告:栾佳琦,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丽嫒,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满族,丹东市龙凤肉鸡专业合作社员工,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丹东市龙凤肉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汤山城镇陡水村六组。负责人:董树德。第三人:李传安,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原告栾佳琦诉被告柳丽嫒、丹东市龙凤肉鸡专业合作社、第三人李传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佳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佳琦承担。审判员  刘代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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