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元、陈玉玄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桂1029财保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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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9财保50号案件名称
李进元、陈玉玄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田林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进元;陈玉玄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9财保50号申请人:李进元,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田林县。被申请人:陈玉玄,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田林县。申请人李进元与被申请人陈玉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进元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丈夫邢运铁名下宗地号为:04××74位于田林县光村渭等屯的小地名为“八渭树”的119.1亩林地的林木。担保人邓小弟以其自有车牌号为桂L×××××东风牌小汽车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进元提出的诉前财产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丈夫邢运铁名下宗地号为:04××74位于田林县光村渭等屯的小地名为“八渭树”的119.1亩林地的林木。查封时间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二、查封担保人邓小弟自有车牌号为桂L×××××东风牌小汽车。查封期限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李进元预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高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岑桂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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