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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元、陈玉玄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桂1029财保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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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9财保50号
  • 案件名称

    李进元、陈玉玄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田林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进元;陈玉玄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9财保50号申请人:李进元,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田林县。被申请人:陈玉玄,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田林县。申请人李进元与被申请人陈玉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进元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丈夫邢运铁名下宗地号为:04××74位于田林县光村渭等屯的小地名为“八渭树”的119.1亩林地的林木。担保人邓小弟以其自有车牌号为桂L×××××东风牌小汽车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进元提出的诉前财产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丈夫邢运铁名下宗地号为:04××74位于田林县光村渭等屯的小地名为“八渭树”的119.1亩林地的林木。查封时间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二、查封担保人邓小弟自有车牌号为桂L×××××东风牌小汽车。查封期限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李进元预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高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岑桂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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