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陶永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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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43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陶永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陶永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4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977号。 负责人:王臣,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春,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员工。 被告:陶永建,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诉被告陶永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倪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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