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增群与周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21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2151号案件名称
高增群与周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高增群;周秀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2151号原告:高增群,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周秀琴,女,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增群与被告周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增群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姜玉芳法官助理 曹 丹书 记 员 曹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冯某行政非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403执1092号 下一篇 宁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正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6民初1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