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与常志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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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977号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与常志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常志远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97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骏,该公司市场部员工。 被告:常志远,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住公主岭市。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诉被告常志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晓闻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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