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隽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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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20118号案件名称
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隽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隽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20118号原告: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许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婧。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君宇。被告:上海隽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高大鹏。上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立案。原告于诉前调解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绿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员 黄 燕法官助理 顾颖琦书 记 员 梅丽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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