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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奇与成海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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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1326号
  • 案件名称

    成奇与成海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成海祥;成奇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1326号 原告:成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40822641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告:成海祥,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2092764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原告成奇与被告成海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成海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梁永平人民陪审员    李必武人民陪审员    邹文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  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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