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奇与成海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1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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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1326号案件名称
成奇与成海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成海祥;成奇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1326号 原告:成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40822641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被告:成海祥,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XXXX2092764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原告成奇与被告成海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成海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梁永平人民陪审员 李必武人民陪审员 邹文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 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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