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于国新、刘子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异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异66号
  • 案件名称

    于国新、刘子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于国新;刘子敬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异66号申请人:于国新,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刘子敬,男,1997年9月8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富章与被执行人刘子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国新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院(2018)辽0682执193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查明,于富章为(2018)辽0682执193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日去世,有配偶刘淑兰,子女于国新、于桂芳,刘淑兰、于桂芳现将所享有的债权份额归于国新所有。本院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继承人作为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主体,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于国新为(2018)辽0682执193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斌审判员 孟宪力审判员 安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