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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美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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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719号
  • 案件名称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美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美艳;杨颜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L6J569T。被执行人雷美艳,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传芳路391号新四中附近,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212240088。被执行人杨颜宁,女,199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传芳路391号新四中附近,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950419426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雷美艳、杨颜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雷美艳、杨颜宁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我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定书。2021年4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雷美艳、杨颜宁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雷美艳、杨颜宁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零陵区管理部、保险公司等查询被执行人雷美艳、杨颜宁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雷美艳、杨颜宁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西侧15栋108、109有房屋【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712009422、712009423、712009424、712009425号。土地证号为:永(冷)国用(2013)第000126号-239、240】,本院已查封、拍卖,经二次拍卖均已流拍,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雷美艳、杨颜宁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债权50万元、诉讼费4573.5元、执行费74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雷美艳、杨颜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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