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五圣、黄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7民初1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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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民初1698号案件名称
彭五圣、黄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彭五圣;黄浩;崔祥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7民初1698号原告:彭五圣,男,1981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车坪乡里仁村5组。被告:黄浩,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车坪乡车坪村2组。被告:崔祥凤,女,1993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车坪乡车坪村2组。原告彭五圣诉被告黄浩、被告崔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彭五圣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五圣撤诉系经过慎重考虑,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五圣撤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彭五圣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先礼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隆江书 记 员 田春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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