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红兴、缪明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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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399号案件名称
戈红兴、缪明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戈红兴;缪明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399号申请人:戈红兴,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俊,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李迪,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缪明军,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申请人戈红兴与被申请人缪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戈红兴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缪明军价值4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函,同意为戈红兴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戈红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缪明军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琪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周优育书 记 员 陆 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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