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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建、陈慧琴等继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申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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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申643号
  • 案件名称

    陈新建、陈慧琴等继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新建;陈慧琴;陈新年;张彬;陈新德;张成太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申6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新年,男,1952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普天小区122号院子。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新德,男,195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铁路信号工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慧琴,女,196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9号鹏博大厦。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成太,男,195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索罗巷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彬,男,198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索罗巷44号。陈新年、陈新德、陈慧琴、张成太、张彬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士河、周雷,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新建,男,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东路313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政宏,男,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佳铭小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晨璐,女,199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佳铭小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杰(陈盼琴长女),女,195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9号。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雄(陈盼琴之子),男,196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云顶翠峰花园。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萍(陈盼琴之次女),女,197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黄金湖工业区君雄公司。再审申请人陈新年、陈新德、陈慧琴、张成太、张彬因与被申请人陈新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政宏、张晨璐、万萍、万杰、万雄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1)陕01民终4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新年、陈新德、陈慧琴、张成太、张彬申请再审称,1.案涉房产应属于陈鼎猷、张青云与长子陈新年按份共有,原审将陈鼎猷去世后新增的房产面积仍认定为陈鼎猷和张青云的遗产判决错误。1978年陈鼎猷去世时涉案房产面积不详,1987年的所有权证面积38.8平方米,1988年由陈新年出资扩建至99.32平方米,增加面积60.84平方米,扩建后房产证仍使用陈鼎猷名字。2004年涉案房产拆迁安置,《房屋分配证明书》载明安置后房屋建筑面积76.34平方米,该事实证明陈新年扩建的60.84平方米对应的拆迁后涉案房产不属于陈鼎猷、陈青云所有而不应列入遗产范围。2.代书遗嘱律师对遗嘱参加人表述不一致,其中一见证律师陈述陈新建参与立遗嘱过程,一见证律师陈述陈新建不在现场,表述不一致说明见证人没有共同见证或者同时在场见证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应为无效,陈新建自认在场参加代书遗嘱而无法确认是张青云真实意思表示。原审认定代书遗嘱有效错误。3.本案(2001)第1487号、第1488号继承权公证书等所涉财产均未灭失或转移,《析产协议书》的公证被撤销协议认定无效,判决认定(1995)第09号遗嘱公证书无效于法相悖,判决房屋租金返还超出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申请再审,再审请求撤销原裁判,改判涉案房产依法继承或发回重审。陈新建提交意见称,1988年房屋翻建用的是租金盖的,面积扩建变成99平方米的产权人仍是陈鼎猷。代书遗嘱有效,判决公证遗嘱无效正确。本院认为,案涉当事人陈新年、陈新德、陈慧琴、陈冬琴(2000年3月25日去世)与陈新建及陈玉琴(2015年1月16日去世)、陈盼琴(2021年2月9日去世)均系陈鼎猷、张青云子女,而其本案诉争继承的书院门商住区BC10106号房屋系原三学街24号房屋拆迁安置而来。原三学街24号房屋曾经翻建,但1988年8月翻建后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陈鼎猷名下、2006年8月拆迁安置的书院门商住区BC10106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青云名下,原裁判据此确认案涉书院门商住区BC10106号房屋作为陈鼎猷(1978年4月3日去世)、张青云(2018年1月1日去世)夫妻的遗产处理依据充分、正确。本案再审申请人陈新年等人提出案涉房产属于陈鼎猷、张青云与长子陈新年按份共有,但案涉房屋的出资翻建及其拆迁安置均不证明陈新年等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故其申请再审认为原裁判认定遗产错误的事由不成立。因陈鼎猷去世时未留有遗嘱,案涉房屋中陈鼎猷所有的1/2份额由陈鼎猷配偶子女八人按法定继承,考虑房屋翻建陈新年出资较多且承担实际翻建,原裁判就此1/2份额酌情在陈鼎猷继承人配偶子女八人当中分给陈新年2/9份额处理妥当。张青云生前虽与子女就涉案房屋分割曾进行过数次公证,但案涉的(2011)第1487号、1488号、1489号公证书均已被撤销,遗嘱人张青云以生前行为又否认其前(1995)第09号遗嘱公证书中处理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故此上述公证书均不能作为张青云遗产处理的依据;案涉代书遗嘱系张青云于2006年所立且符合代书遗嘱法律规定,陈新年等再审申请人认为代书遗嘱律师对遗嘱参加人表述不一致但并不影响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原裁判依据代书遗嘱处理案涉房屋中张青云所有的1/2份额正确,判决陈新年、陈新建、陈慧琴就其已实际收取的房屋租金按继承分割后各继承人对房屋享有份额的比例向各继承人支付未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且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核实并无证据伪造等。综上,陈新年、陈新德、陈慧琴、张成太、张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新年、陈新德、陈慧琴、张成太、张彬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晓渭    审判员      唐  辉          审判员      黄金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丹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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