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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余秋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874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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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874号之五
  • 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余秋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余秋月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87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住所地南召人民路295号。法定代表人:李阳,任行长。被执行人:余秋月,女,1980年3月3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曾祥军,男,1977年9月13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娟,女,1988年10月8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余飞,男,1984年9月17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与余秋月、曾祥军、王娟、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8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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