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余秋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874号之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874号之五案件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余秋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余秋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87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住所地南召人民路295号。法定代表人:李阳,任行长。被执行人:余秋月,女,1980年3月3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曾祥军,男,1977年9月13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娟,女,1988年10月8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余飞,男,1984年9月17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在执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与余秋月、曾祥军、王娟、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8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