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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文都汽保工具销售部、张掖市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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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485号
  •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文都汽保工具销售部、张掖市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文都汽保工具销售部;张掖市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485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文都汽保工具销售部,地址:张掖市甘州区东北郊下安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0702600061721。负责人:张俊娟,系该销售部经营者。被执行人:张掖市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QD9915。法定代表人:魏成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文都汽保工具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张掖市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文都汽保工具销售部案件款120821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文都汽保工具销售部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12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文都汽保工具销售部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诚信诉讼承诺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掖市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2.2021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张掖市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3.2021年3月15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30日,本院通过三次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8月6日,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市天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商铺已租赁给案外人罗海东,2021年5月1日开始,租期五年,每年租赁费9万元,该商铺系魏龙德租赁丝路春酒厂,也需要每年给丝路春酒厂交纳租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龙德下落不明。6.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24日,2021年9月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再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1年9月7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8.2021年9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文都汽保工具销售部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0821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120821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宋心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安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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