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平利县福鑫茶叶有限公司、陕西亿智信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6财保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财保13号
  • 案件名称

    平利县福鑫茶叶有限公司、陕西亿智信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平利县福鑫茶叶有限公司;陕西亿智信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6财保13号     申请人:陕西亿智信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王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善仓,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博,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平利县福鑫茶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法定代表人:翁江春。     申请人陕西亿智信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利县福鑫茶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利县XX镇XX园区的3550.20m2土地予以查封(不动产权证号:陕(2019)平利县不动产权第0002xxx号),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平利县福鑫茶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平利县XX镇XX园区的3550.20m2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陕(2019)平利县不动产权第0002xxx号)。查封期限三年(即2021年8月26日始至2024年8月26日止)。    案件申请费4379元,由申请人陕西亿智信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国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波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