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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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468号案件名称
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卫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468号原告: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锦绣佳苑7栋1311号。法定代表人:邬定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平,益阳市赫山区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被告李卫华,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部与被告夏胜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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