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丁文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5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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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5327-1号案件名称
定边县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丁文霞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定边县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丁文霞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5327-1号 原告:丁某某,女,汉族,被告:定边县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定边县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旭辉 审 判 员 杨芳芹 人民陪审员 郝晶晶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 媛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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