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晓慧、白亚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3民初5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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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3民初5205号案件名称
石晓慧、白亚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石晓慧;白亚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3民初5205号原告:石晓慧,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3月21日,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白亚伟,男,汉族,出生于1985年3月16日,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石晓慧诉被告白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晓慧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晓慧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晓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00元,由原告石晓慧负担。审判员 陈洪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席会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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