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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善、于龙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2执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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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731号
  • 案件名称

    张德善、于龙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德善;于龙虎;王元元;赵雷红;张垒鹏;岳海霞;张延龙;张德行;宁拴平;杜保朝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善,农民。申请执行人:于龙虎,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元元,农民。申请执行人:赵雷红,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垒鹏,农民。申请执行人:岳海霞,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延龙,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德行,农民。申请执行人:宁拴平,农民。被执行人:杜保朝,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德善等九人与被执行人杜保朝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20)晋052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881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4月13日依法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4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股权登记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4、该案属系列案件,被执行人在演礼乡梁庄村注册着一家名字为晋城豪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水上乐园、军事体验项目等一家综合性的公司,目前公司因各种原因已停止营业。经过现场调查,发现公司内有部分桌椅、电热水器、太阳能等财产,在征询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旗审判员  裴育兵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吕路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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