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屿铭、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执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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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执398号案件名称
王屿铭、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屿铭;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执398号申请执行人:王屿铭,男,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联合新村泉塘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崇宇,该公司经理。王屿铭与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衡仲裁字第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屿铭于2021年7月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仲裁委员会(2021)衡仲裁字第3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剑星审 判 员 杨秋桂审 判 员 蒋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尹艳艳书 记 员 谭 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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