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屿铭、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执3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执398号
  • 案件名称

    王屿铭、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屿铭;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执398号申请执行人:王屿铭,男,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联合新村泉塘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崇宇,该公司经理。王屿铭与衡阳市衡洲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衡仲裁字第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屿铭于2021年7月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仲裁委员会(2021)衡仲裁字第3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剑星审 判 员 杨秋桂审 判 员 蒋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尹艳艳书 记 员 谭 娟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