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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雨、吴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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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903号
  • 案件名称

    张振雨、吴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张振雨;吴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903号申请执行人:张振雨,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吴超,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张振雨与吴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403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吴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3940元,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依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黄 慧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 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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