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强、廊坊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4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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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4762号案件名称
许强、廊坊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许强;廊坊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4762号原告:许强,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廊坊天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3480511830。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京开公路东侧、牛驼镇政府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永超,该公司经理。原告许强与被告廊坊天壤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许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53.00元,减半收取426.50元,由原告许强负担。审 判 员 刘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伟书 记 员 毕岸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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