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童永刚、甘肃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0321民初13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1311号
  • 案件名称

    童永刚、甘肃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童永刚;甘肃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0321民初1311号原告:童永刚,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六坝镇下排村二社农民,住该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建蓉(系童永刚妻子),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甘肃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甘新路20号。法定代表人:季晓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玉霞,女,该公司员工。原告童永刚与被告甘肃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童永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建蓉及广盛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玉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童永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童永刚与广盛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并责令广盛源公司排除妨碍,继续履行。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7日,童永刚与广盛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童永刚购买广盛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永昌县某房屋,建筑面积为112.13+10.94平米,该房屋总价240670元。童永刚应当在2021年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价款。合同签订后,童永刚按照合同约定,于当日缴纳了房款140670元,但广盛源公司未能向童永刚交付房屋。童永刚多次要求广盛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未果。广盛源公司辩称,童永刚所述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童永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事实属实。童永刚于2021年5月31日前已将房款全部付清。但广盛源公司在合同签订当日即2020年5月27日即将房屋交付给了童永刚。广盛源公司没有妨碍行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0日,经永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对广盛源公司某建设项目进行了登记备案。2014年3月25日,广盛源公司取得某建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4年3月26日,广盛源公司取得某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5年4月13日,广盛源公司取得某棚户区改造1号、2号住宅楼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7月18日,广盛源公司取得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2020年5月27日,童永刚与广盛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童永刚购买广盛源公司开发的房屋某号,面积为112.163+10.94平方米。商品房总价款为240670元,由童永刚在2020年6月1日前分2期支付该商品房的价款。首期房款140670元于2020年5月27日前支付,剩余10万元于2021年6月1日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童永刚于2020年5月27日向广盛源公司支付140670元,2021年5月31日,童永刚支付了剩余10万元购房款。2020年5月27日,童永刚自广盛源公司领取祥泰住宅小区某号装修和正式钥匙一套。2020年5月27日,童永刚向永昌县广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水费100元、卡费50元、物业费1000元、装修押金1000元、垃圾清运费400元。童永刚对涉案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为证明上述事实,童永刚向法庭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1份、钥匙移交证明1份、收据6份、照片1份,广盛源公司提交永发改字(备)〔2014〕52号文件1份、项目备案登记表1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份、《不动产权证书》1份,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内容与其陈述相符,且对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商品房买卖的事实系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广盛源公司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是某小区的开发企业,对某小区的住宅有处分的权利。童永刚与广盛源公司在2020年5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童永刚要求确认其与广盛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签订后,广盛源公司向童永刚交付了房屋钥匙,完成了房屋交付,庭审中,童永刚陈述案外人张某某称其购买了涉案房产并阻拦童永刚使用房屋,童永刚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广盛源公司有妨碍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童永刚承担不利后果。对童永刚要求广盛源公司排除妨碍、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童永刚要求确认其与广盛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童永刚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广盛源公司有妨碍行为,对其要求判令广盛源公司排除妨碍、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童永刚与甘肃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有效;二、驳回童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童永刚负担75元,甘肃广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东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得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