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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风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84民初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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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84民初1135号
  • 案件名称

    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风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风梅;杨元柱;杨照明;杨兆花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84民初1135号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额尔古纳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苏洪军,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福柱,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绍强,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合规法律事务部科员。被告:李风梅,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被告:杨元柱,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被告:杨照明,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被告:杨兆花,女,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风梅、杨元柱、杨照明、杨兆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额尔古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聂代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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