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睿安劳务有限公司、曹培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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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886号案件名称
贵州睿安劳务有限公司、曹培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贵州睿安劳务有限公司;曹培元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886号 原告:贵州睿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贵阳世纪城**团商住楼**楼****** 法定代表人:韦锐。 被告:曹培元,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贵州睿安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培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睿安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睿安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玲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竹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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