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祥、王立恒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02财保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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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财保71号案件名称
王瑞祥、王立恒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瑞祥;王立恒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财保71号申请人:王瑞祥,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王立恒,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人王瑞祥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立恒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瑞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立恒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以申请人提交财产线索表为据)。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高 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倩书 记 员 陈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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