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义、金治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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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189号案件名称
张天义、金治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天义;金治红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189号 原告:金治红,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朱小飞、张磊,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义,男,1954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金治红与张天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治红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治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金治红负担。 审判员 周永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勤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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