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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天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新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3民初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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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民初2147号
  • 案件名称

    邵阳市天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新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邵阳市天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邵阳市新隆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3民初2147号原告:邵阳市天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法定代表人:雷雨丰。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送梅,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军,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新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定代表人:陶信义。原告邵阳市天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新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天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原告邵阳市天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曾  晨书 记 员 肖露樱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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