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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7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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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769-1号
  • 案件名称

    王建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王建利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7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利,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拴柱,男,汉族。王建利与刘栓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栓柱未按调解书自觉履行义务,王建利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7000元。本院在执行中,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栓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栓柱支付王建利1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55元共计17155元。刘栓柱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拴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15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栓柱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孙文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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