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雷建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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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195号案件名称
杨兴、雷建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兴;雷建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雷建安,男,生于1974年1月30日,初中文化,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兴,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96年1月21日,住陕西省富平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3316。雷建安与杨兴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81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杨兴偿还原告雷建安沙款131072元;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被告杨兴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杨兴未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雷建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兴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3月10日、7月12日、9月23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兴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无车辆登记、企业登记等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到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兴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到韩城市XX房XX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兴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委托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兴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6、本院到被执行人杨兴家走访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杨兴长期不在家中居住。7、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杨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8、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兴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武军审 判 员 王建玲审 判 员 高 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小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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