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雷衍盛、潘程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725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72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雷衍盛、潘程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雷衍盛;潘程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7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衍盛,男,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潘程云,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雷衍盛与被执行人潘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的(2020)湘1127民初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潘程云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衍盛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潘程云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1日、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除银行和网络银行有少量存款(已冻结账号)、潘程云名下有一辆小车(已达报废时间,无处置价值)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17日、24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行查询理财产品登记信息,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蓝山县管理部查询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向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除住房公积金(已冻结)、蓝山县有一处房产(有抵押无法处置)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我们还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潘程云进行了周边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潘程云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止,本案应当执行标的款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执行费650元,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肖 波审判员 孙文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雄洋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